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证券简称:中关村公告编号:2012-00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1 月 30 日(周一)上午 9:30 分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 3 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宁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196,703,297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1478%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贾鹏云先生、
法律顾问朱卫江、廖宏浩律师和两名股东代表周宁先生、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
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关于为华素制药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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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共 2 页
表决情况:
同意 196,703,2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廖宏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