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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7-09  来源:海淀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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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6次海淀园管委会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园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签订合同行为,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合同。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为海淀园合同管理主责部门。

  第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各非独立法人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标准文本的首先应使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合同起草后,应由园区法律顾问审查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合同涉及预算外合同金额以及预算内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任办公会或部门办公会审议。提请会议审议的合同应附律师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除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对外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经各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应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印信管理办法》,原则上合同文本应由部门正职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主责部门按单位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三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合同管理主责部门、财务室、合同起草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留存。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合同管理主责部门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应及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认真履行合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各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方可。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合同管理主责部门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合同作为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照各部门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期限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及时交由档案室归档管理。合同管理部门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合同管理部门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六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依照本管理办法修订《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对外签订合同流程》,原《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对外签订合同流程》(海园办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淀园管委会

  2015年7月7日

附件: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对外签订合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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