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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在中关村示范区集聚创新发展的办法

日期:2015-08-21  来源:海淀园知识产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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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加快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 基地(中关村)以及全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整体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现代服务业高端化、 集聚化发展,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打造“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集聚区是指,以西土城路—学院路为纵轴,南起北京邮电大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北延伸至北京科技大学;以知春路—海淀南路为横轴,东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经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向西延伸至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在上述纵横两条轴线的两侧区域内,打造集聚区。

  第二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在集聚区内注册或设有办事机构,主要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 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的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和开展标准、检测、认证、品牌等服务的标准化高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高端服务机构),以及促成高端 服务机构在集聚区集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支持高端服务机构入驻集聚区,对在集聚区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高端服务机构给予房租或房价补贴。租赁 办公用房的,每家高端服务机构按照补贴单价最高6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的标准,连续三年逐年给予当年租金50%、30%、20%的房 租补贴。新购办公用房的,每家高端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房价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国际高端服务机构,补贴标准可上浮20%。

  第四条支持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专业性国际组织在集聚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 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2〕53号)(以下简称《国际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吸引该类组织入驻的相关机构优先给予支持。对 于业主单位引入国际高端服务机构在集聚区内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按照《海淀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支持办法(试行)》,优先给予业主单位业态调整支持。

  第五条支持集聚区内的检测认证高端服务机构加入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根据《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实施办法》(中科园发〔2011〕46号),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条支持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服务。根据《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京财文〔2010〕2417号),对集聚区内高端服务机构优先给予支持。

  第七条鼓励集聚区内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高端服务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以下简称《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集聚区内的优秀知识产权 高端服务机构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标准优先给予支持;对与集聚区内标准化高端服务机构合作的标准创新试点企业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优先 给予支持。

  第八条鼓励集聚区内高端服务机构向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重点示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根据《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与集聚区内高端服务机构合作的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按照相应标准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设立集聚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创新发展基金,对由集聚区内高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及知识产权运营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的模式创新和业态升级。

  第十条鼓励集聚区内高端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与专业人才参加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评选,并享受中关村人才特区相关政策。支持在集聚区开展面向高端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支持集聚区内的行业性知识产权及标准化服务业联盟发展,将其纳入中关村产业联盟支持范围,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60号)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在集聚区发展。支持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建设,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利审理厅建设,加强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建设。在集聚区探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协调机制,搭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支持集聚区高端服务机构在集聚区举办高端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国际会议与交流活动,根据《国际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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