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2015年7月8日下发的商评字[2015]第0000047865号 《关于第10729737号“华素HUA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认定本公司医药类主要控股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素制药)“使用在人用药商品上的第1120125号“华素”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已成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十四条 所指的驰名商标”。
根据《裁定书》,对方在接到《裁定书》三十日内有可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司将积极跟进此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断加大对医药大健康领域的投资力度,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募投项目中包含华素制药品牌建设投入,此次“华素”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总 局初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有利于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11.41, 0.44, 4.01%)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