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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跟进和联合投资操作指南》的通知

日期:2015-07-31  来源:海淀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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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园发[2015]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跟进投资和联合投资的方式(以下简称“跟联投”),与社会投资机构深化合作,建立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技术创新和 产业培育的创新合作机制,依据《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扩大跟进投资规模,尝试开展联合投资,有效配置股权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借助社会投资机构市场化运作经验进行项目遴选、风险评估与管控,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对投资项目的遴选采取“实时申报、适时审批”原则,实行常态化管理模式,跟联投合作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创投机构”)推荐的项目可优先进行遴选、投资。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四条股权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非营利性、参股不控股、适时保本退出”的原则,对海淀区的初创期企业承担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五条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和科技融合、轨道交通、智能硬件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

  第六条跟联投合作创投机构推荐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国家战略性意义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拥有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初创期 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 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对于创新性、产业带动性和示范效应较强的重点项目的实施企业,可适当突破上述条件限制;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公司制法人,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承诺在获得股权投资后约定期限内不迁离海淀区;

  (四)优先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科技成果孵化项目和转化项目;

  (五)优先支持海淀区“创业领军人才”“青年英才”承担的项目。

  第三章 跟联投合作创投机构征选

  第七条采用公开面向社会征集、重点通知意向投资机构的方式开展跟联投合作创投机构的征选。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合作创投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股权投资基金跟联投合作创投机构:

  (一)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公司及至少一支管理的基金在海淀区办理注册和纳税,且跟联投项目及合作创投机构的投资主体在海淀区办理注册和纳税;

  (三)合作创投机构承诺在其推荐的项目获得股权投资基金跟联投后,管理公司、合作创投机构的投资主体及跟联投项目在约定期限内不迁离海淀区;

  (四)管理的基金主要投资行业须涉及“6+1”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且以投资早中期企业为主;

  (五)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具有科技型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和退出业绩或创业投 资机构创始人(或合伙人)具有科技型初创期企业的投资经验,至少有3个“6+1”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投资所形成的 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成本的15%以上;

  (七)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八)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九)合作创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跟联投合作创投机构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股权基金跟联投合作创投机构;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创投机构向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创投机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机构评议;

  (四)审议创投机构合作方案;

  (五)社会公示。

  第四章 跟联投合作模式及运行机制

  第十条合作创投机构不定期向股权投资基金推荐其已投项目和意向投资项目。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联盟、协会、孵化器、院校院所等渠道广泛征集项目,不定期向合作创投机构推荐项目。

  第十一条从合作创投机构已投项目中筛选符合“6+1”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其他潜力产业方向的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跟投以合作创投机构已与项目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前提。合作创投机构应向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 构提交项目推荐表、投资协议、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分析、评估和决策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并 提请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区政府会议审议。原则上股权投资基金对跟投项目尽调、审批、决策时长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从合作创投机构意向投资项目中筛选符合 “6+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其他潜力产业方向的项目进行选择性联投。联投以项目已通过合作创投机构的投决会决策为前提。合作创投机构在项目立项后即可 向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推荐表,并与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同步或共同开展尽职调查。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结合评估情况和合作创投机构 投资意见形成投资建议,提请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区政府会议审议。原则上股权投资基金对联投项目的审批、决策在合作创投机构投资决策后 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合作创投机构对推荐项目做出的所有分析、评估和决策材料,如申请材料、尽调报告、技术及市场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和资产评估报告、投资建议书、投委会决议、投资协议等均需向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披露,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原则上以合作创投机构提供的评估信息为准,合作创投机构提供的评估信息超过一年的或股权投资基金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评估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

  (一)合作创投机构提供的推荐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评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仅作补充商业尽职调查;

  (二)合作创投机构提供的推荐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评估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合作创投机构应先于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对跟联投项目的出资,如合作创投机构出资时间需延后,则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同步顺延。

  第十六条如出现下述两项情况之一,股权投资基金名义出资人可终止与跟联投项目签署的投资协议:

  (一)如合作创投机构在相关协议约定的其出资截止日期30日后仍未完成出资;

  (二)合作创投机构向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文件,告知其无法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七条股权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创投机构共同参与投后管理。通过定期开展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会、联合走访等方式,共同负责项目的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增值服务等投后跟踪与管理。

  第十八条如合作创投机构存在故意隐瞒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关于跟联投项目的情况,误导股权投资基金作出不当投资判断,跟联投项目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后出现重大问题,股权投资基金可无条件启动提前退出,同时合作创投机构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第十九条股权投资基金不向合作创投机构支付管理费。

  第二十条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依据《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 权投资基金实施细则》之规定执行,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可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原始股东、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基金指定的投融 资机构,转让价格为投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若以上人员和机构放弃购买股权,股权投资基金可按市场化方式退 出。

  第二十一条对于跟联投项目,合作创投机构的投资资金不 得先于股权投资基金启动退出。在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在被投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原始股东放弃受让股权后,可由合作创投机构优先进行股权收购。如 合作创投机构放弃,可转让给股权投资基金指定的投融资机构及社会投资机构。若以上方式均不能实现退出,由原始股东对股权进行收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操作指南未尽事项依照《海淀区初创期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操作指南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北京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海淀园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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