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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6-07-07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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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规发[20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区属国有企业在区域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和管理优势,推动海淀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海淀区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淀区建设发展基金”,是由北京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投中心)与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共同设立,用于投资海淀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设立、运行、收益和退出等的管理。

  第四条 发展基金主要支持海淀区域内以下四类项目: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三是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四是城市重点区域环境提升。

  第五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用科学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手段,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海淀区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发展领域。

  第二章 发展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发展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由区国投中心与社会资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化管理运作方式设立。社会资本可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原则上按年获取固定收益,并优先退出。

  第七条 发展基金的运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以债权投资为主,根据项目情况,也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八条 发展基金中区国投中心出资部分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区国投中心自筹资金、区政府或其指定的国有企业注入的资本金(以下简称政府注资)。

  第九条 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运作、平等协商、互利共赢”原则,区国投中心与社会资本商定合作设立发展基金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方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发展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基金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的出资方按照基金章程约定,根据项目进展及其资金需求,分次认缴到位。

  第三章 发展基金的管理架构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2人、区国投中心2人、区国资委主管领导1人(享有一票否决权)组成,主要负责审议批准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收益分配、退出及终止清算等事项。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设立监督委员会,由区住建委、区北部办、区发改委及区财政局主管领导各1人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决定事项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并按照部门职责,对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收益分配、退出清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国投中心统筹负责发展基金的筹建和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发展基金组建方案,择优选取合作的社会资本,制订合作设立基金的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二)根据基金设立方案及基金章程等,落实其作为出资人的责任;

  (三)组建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择优选取托管银行,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落实发展基金管理责任;

  (四)指导和督促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发展基金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

  (五)对发展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影响基金运行的重大情况。

  第十五条 发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基金章程,受托对基金行使权利义务;

  (二)负责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议事规则、管理细则等制度建设和基金投资方案的制定,定期对基金业务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筛选、投前调查、运行分析、投后管理以及项目后续融资等工作;

  (三)建立定期及特别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区国资委、区财政局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四)对发展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业务创新、宣传培训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十六条 综合考虑发展基金运营管理的内容、模式、规模、业绩等因素,原则上按基金实际管理规模的1-3‰核定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从基金收益中列支。

  第十七条 发展基金及其下设的子基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并委托具备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实施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托管协议及时、准确拨付项目资金;

  (二)为发展基金及其子基金、基金投资项目开立专用账户,保证基金全过程封闭运行;

  (三)对发展基金专户的资金收支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现象应即时报告区财政局、国投中心;

  (四)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投中心及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第四章 发展基金的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需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议通过,且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发展基金支持方向、能够取得合法完备的手续,经区政府批准急需启动的项目,基金可先行投入,但项目单位应协调有关部门明确手续办理时间;

  (二)满足发展基金对投资收益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拟申请发展基金投资的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计划。其中:项目实施方案要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筹资计划要尽可能详 尽,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和分年度投入计划,项目手续办理情况以及后续手续办理时限,自有资金和财务状况,拟申请发展基金投资的金 额、方式、期限、用途、预期收益、用款及还款时间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后续融资安排等。

  第二十条 区住建委、区北部办、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筹资计划进行初审后,会同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和区国 投中心进行联审,并统筹考虑全区重点建设项目需求、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发展基金可匹配使用额度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基金投资的建议方案,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常 务会或区长专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专题会议定结果,对项目单位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方案进行审议,超过五分之三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即为审议通过。

  优先级出资人原则上不参与基金决策,但享有基金投资运作的知情权。基金管理公司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抄送优先级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通知发展基金出资方到位资金,并由子基金与项目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办理放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相关协议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划转至协议约定的专用账户。

  第五章 发展基金的收益及退出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的年收益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考同期市场利率水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发展基金在存续期内,每年年末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一次收益分配。优先级出资人享有收益的优先分配权。除归属优先级出资人和区国投中心自筹部分的收益外,政府注资部分享有的收益原则上继续用于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基金章程中应明确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基金到期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后,按照基金章程等约定,办理相应手续。

  发展基金的优先级出资人可通过减资、企业回购、区政府指定主体受让有限合伙份额等方式实现优先退出。

  发展基金终止后,政府注资部分及其收益应按照国有资产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当于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发展基金出资人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发展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严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严禁投向未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发展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财产之间、不同子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项目评审、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建立资金归集账户,并保证项目回款优先用于归还发展基金投资本金和收益。

  第七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整体筹资方案,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二)加快办理项目手续,尽快落实其他低成本资金;

  (三)按照发展基金投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实施、资金投入及回笼情况;

  (四)按照有关项目和资金监管要求,项目单位应做好内部的项目审计工作,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住建委、区北部办、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局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牵头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加快办理、落实项目手续;

  (二)根据发展基金投资方向和项目需求,组织拟使用发展基金的项目申报,审定项目用款和还款计划等,并明确项目手续办理时限;

  (三)组织项目单位做好实施方案编报、项目手续办理等工作,并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项目管理责任,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四条 区发改委、国土海淀分局、区环保局、规划海淀分局等手续审批部门的职责:

  (一)按照部门职权,出具相关项目手续,并主动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加快项目审批;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发展基金的设立、投资决策、运行管理、收益分配和退出清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区政府要求,适时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支出运营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十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履行政府公务的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基金设立、运营管理;对发展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进行财政监督。

  第三十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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