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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的通知

日期:2017-07-15  来源:海淀园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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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园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因此不需要企业提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从即日起海淀园管委会不再出具此证明。

  海淀园科技处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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