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集合债券”)担保业务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关村担保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债券发行主体为一批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发行机构为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受益人为社会投资者;中关村担保公司为债券发行提供全程担保。
一、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人必须拥有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立项
项目;
(三)申请发债额度不应超过申请人净资产40%、不应超过
立项或备案项目总投资额20%(基建类)或30%(技改类);
(四)申请发债时申请人的净资产规模不能少于6000万元股份制企业不能少于3000万元)且近期三个会计年度均不能出现亏损;
(五)须有为发债企业做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须提供担保公司可接受的反担保抵(质)押物。
二、基本程序
(一)中关村担保公司经向北京市主管部门申请后确定组织发债计划;
(二)根据发债基本条件在园区广泛征集备选项目;
(三)在确定一批初步符合发债条件项目后,中关村担保公司正式组织申请企业填写企业债券额度申请书并准备其他相关资料;
(四)安排到企业进行考察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批;
(五)参与组织发债的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向北京市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和债券发行方案;
(六)北京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发债方案审查通过后报北京市政府审批,审批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正式申请发债额度;
(七)发债额度申请得到批准后,由证券公司组织正式申报文件和债券发行具体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对发债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法律方面尽职调查;
(八)中关村担保公司与发债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其他事先约定的合同;
(九)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选择适当时间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
(十)由证券机构按事先约定的用款额度将募集的资金分发到各发债企业专户用于项目履行;
(十一)发债企业按约定定期通过证券机构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付清本金。
三、享受优惠政策
(一)中关村担保公司执行优惠担保费率政策;
(二)证券机构执行优惠的代理收费政策;
(三)中关村管委会予以发债企业一定比例利息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