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京文创办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
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主要采取对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补贴、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担保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担保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审定担保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审定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
(四)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五)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安排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担保资金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担保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研究编写担保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四)负责受理、审核再担保费补贴申请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
(五)研究提出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六)负责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
(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三)承担代偿责任并执行优惠的担保费率;
(四)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及代偿清收工作。
第八条 合作的再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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