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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小微企业如何获得担保融资支持资金?

日期:2014-10-17  来源:搜狐焦点产业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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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 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以及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促 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融资业务,是指通过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和相关银行,为中关村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展翼 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归人才企业等中小微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通过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是指融资时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中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行的融资。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一节 企业担保融资支持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三)企业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总收入增 长率达到20%或利润总额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总额增长率达到 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含)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总额增长率达到10%。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展翼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三)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万元(含)至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人民币2000万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但尚未达到“瞪羚计划”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 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本办法的有关支持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支持的海归人才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于中关村示范区内;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三)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海归人才,或海归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含)以上;

  (五)企业为海归人才归国5年内初次创办,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为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对于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归人才企业,担保机构执行不超过贷款本金2%的担保费率。

   第九条 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对于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 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归人才企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对于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展翼企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按期还本付息,符合本办法担保融资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针对“瞪羚企业”“展翼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 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0%。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贷 款贴息,在原有星级对应贴息比例上提高5%;

  (二)对海归人才企业给予50%的贷款贴息,并按贷款本金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第十一条 海归人才企业发生担保融资业务的,对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 “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对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含)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贷款,按月计算贴息金额,不足整月部分的贷款不予补贴。

   第十三条 企业贷款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6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超过一年的贷款,每满一年申请一次。企业的 同一笔担保融资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担保融资的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担保融资的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 3年。

  第二节 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发行直接融资产品时,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超过一年的直接融资产品,每年可以受理 一次。企业通过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的,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按票面利率计算的,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贴息支持不超过 50万元。同一笔直接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直接融资项目,按月给予补贴,不足整月部分不予补贴。

  第三章 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一节 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十六条 “瞪羚企业”“展翼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展翼企业”标准统一确定,并于每年7月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发布前,按上年度企业名单执行。

  第十七条 海归人才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软件出口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推荐表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年检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为准。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担保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合作担保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合作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贷款日之前取得的企业信用星级证书复印件;

  (五)软件出口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推荐表复印件(加盖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印章,软件外包企业提供);

  (六)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年检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

  (七)贷款日之前取得的,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的复印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八)贷款日之前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境内外上市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九)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十)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担保费收据复印件;

  (十一)企业担保贷款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十二)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十九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一)《担保机构代企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报告》(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二)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关申请报告应注明“瞪羚企业”“展翼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归人才企业”“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等类别。

  第二节 企业直接融资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的,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办理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担保机构或者负责项目组织的其他经办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直接融资社会筹资利息补贴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社会筹资利息支持时,应向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直接融资补贴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融资前取得且在有效期之内);

  (四)利息支付票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债券付息(兑付)结果反馈表);

  (五)直接融资业务到期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社会筹资利息支持时,除提供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一)《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代企业申请贴息报告》(加盖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公章);

  (二)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直接融资产品,按月给予补贴,不足整月部分不予补贴。

  第四章 支持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审核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并于每年4月1日前代企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补贴申请。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 贴款项拨付给相关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由其在收到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企业。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应于资金拨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 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审核确认申请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汇总、初步审核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关村管委会有权随时抽检。

  第二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情况的进展报告及报表。合作机构不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或者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担保融资及直接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担保融资支持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 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 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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