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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领导干部出国培训不能拿学历

2012-07-12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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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昨天发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培训要以短期、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严禁借培训名义公费旅游,如查实不仅将追究派出单位领导责任,旅游费用将由个人承担。

    培训须国家外专局批准

    意见要求,市外专局、市政府外办(港澳办)、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建立境外培训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全市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的人员应在因公出国(境)人员总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各区县要避免重复组团、低层次组团。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经国家外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能执行。培训团组总人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个国家的1至3个城市内完成,城市间移动须安排在周末。领导干部培训以短期(少于90天)、专题培训为主,不搞学历教育。本市鼓励、支持各企事业单位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并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放宽立项。

  变相旅游个人付费

    意见明确,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否则既要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相关旅游费用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培训团组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课堂学习和对口考察或业务实践不少于总日程的三分之二。组团单位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不得用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培训的费用。党政干部参加因公出国(境)培训,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机构摊派。

    组团单位要保留境外培训期间各项支出的原始发票或收据。回国后,该单位财务部门要进行自查,市审计部门还将不定期抽查。

    培训资格须竞争选拔

    选派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应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与本单位后备干部、人才培养相结合,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同时,要引入竞争机制,公开选拔程序,杜绝将培训作为福利待遇、照顾关系、搭车出国等现象的发生。参加培训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定的外语基础、3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不能安排同一人连续参加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培训。

    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组团单位应在本单位公开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目标、内容、渠道、日程安排、培训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估等,接受监督。

    针对培训内容,意见提出要重点抓好城市规划、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企业战略等专题培训,并充分推广培训成果。各单位可邀请国(境)外专家来京授课,将“请进来”与“走出去”结合,降低培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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