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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项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规范裁量标准

2014-12-1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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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许可证和监督电话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职业介绍不成功未退中介费,每涉及一人可罚款500元;违法招聘初犯可罚500元再犯 加倍……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明年1月1日起将规范26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原先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制定的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文件已落伍,为保证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防止滥用现象的发生,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制定了本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都适用该标准。

  此次裁量标准内容涵盖了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等26项裁 量标准,不需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列入。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政处罚,此次规定了更加细化的裁量标准: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两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处罚中,本市规定的裁量标准为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责令限期 改正,每涉及一人,罚款3000元;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未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对女职工生育未享 受98天产假、难产未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未增加产假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42天产假的,责令限期改 正,每涉及一人,罚款5000元。

  有关负责人表示,人力社保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所明文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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