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法规标准 > 正文

北大毕业生告母校讨博士学位 论文涉嫌抄袭

2015-07-19  来源:北京晨报
[字体: ]

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自己的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某将母校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记者昨天(17日)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受理此案。

  北大决定被指有误

  于某诉称, 今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内容为:“于某系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得 博士学位。经查实,于某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某认为,该决定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首先该决定在实体上超越职权。行使撤销博士学位的权力,一定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而北京大学并未 发现自己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北京大学适用《学位条例》撤销于某的博士学位,但《学位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 款授权高校,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另外,该决定所适用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 范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基本规范》均不属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作为撤销学位的法律依据。

  其次,于某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该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未让自己查阅相关信息、未让自己申辩、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分别 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且在该决定送达自己和正式生效前,北京大学便通过新华社和央视予以新闻报道,属严重违法。

  涉案论文毕业后发表

  此外,于某称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论文发表于2013年7月23日,而自己已在2013年7月5日毕业,不属于在校期间。在涉案论文 发表前自己就已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申请的要求,因此涉案论文不是自己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且涉案论文发表时,其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 生,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涉案论文上的作者单位为“北京大学历史系”系编辑没有尊重作者两次请求变更署名单位的意见所致。

故此,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大学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于某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目前,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