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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可判死刑”须强力执行

2012-02-2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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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2月24日 《京华时报》)

    三部门明确对“地沟油”案件适用死刑标准,属于对现有刑法量刑标准的“重申”。其实,我国《刑法》第144条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而第141条中明确规定,相关情形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部门强调对严重犯法犯罪活动中制售“地沟油”者课以死刑,法律依据充分而得当,体现了国家有关方面治理“地沟油”乱象和维护公众食品安全的决心,将从法律意义上彻底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通知》的最大亮点还在于对犯罪责任的进一步厘清。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由于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到各个相关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如对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区分,对提供场所、账号、资金、运输、仓储等犯罪活动行为人如何定罪量,规定相对模糊,量刑自由裁量权较大,不易操作。《通知》明确界定了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这对违法犯罪分子具有震慑力。

    从当前打击和治理“地沟油”态势来看,上述三部门的联合通知表达了治理决心、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态度。但要将《通知》落实好,关键还须辅以强力的执行手段。由于“地沟油”制售、运输、加工等诸多环节分布面广,监管对象数量过于庞大,且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又带有极大的隐秘性。因此,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还须尽快制定出一整套常态的巡查、普查手段。

    在执行和执法环节的最末端、最基层,要杜绝和防止个别执法人员与“地沟油”犯罪分子沆瀣一气。日前山东省查处的一起“地沟油”案件中,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落马”,就说明清除公职人员中的“害群之马”以确保执行效果的必要性。此外,强力执行离不开公众参与和支持。对于执法对象的复杂性、广泛性,如果能将公众监督完全纳入视野,畅通举报途径,让公众成为监督“地沟油”的“天眼”,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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