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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值得推广

2012-03-1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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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曾几何时,一些领导干部为了制造政绩,不惜“负债经营”大搞“形象工程”;结果他“屁股一拍走人”,却将沉重的负担留给继任者和当地群众。少数领导干部之所以热衷于这种“短期行为”,根源就在于我国缺少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导致公务行为中出现的失误,往往随着相关责任人工作的调动、职务的升迁而“一笔勾销”。当此语境下,深圳市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无疑值得肯定和推广。

    应当看到,近些年来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在建筑工程等领域已经形成共识。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11月26日报道,北京市从2004年就已开始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在工程竣工后必须镶入“责任主体公示牌”,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就可以按照公示牌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令人欣慰的是,像北京市这样在建筑工程领域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地方越来越多。

    对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不设期限,也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常识。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无论时间过去了多久,任何公务员都必须为自己的过错埋单。在我国古代,也不乏这方面的佳话。颐和园万寿山西侧的宝云阁内,一侧墙壁上就详细题刻了工程负责人以及各个工种工匠的名字。乾隆三十六年,后山的“须弥灵境”等处发生雨水渗漏,原先负责粘修工程的官员不仅被勒令出钱修复,而且还被罚了俸银。而那时,距离“须弥灵境”工程完工已经有十几年了。

    当然,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虽好,但仅靠深圳市“单兵突进”作用毕竟有限。比如,如何让职务升迁了的干部、或者已经离开本地到外地工作的干部“终身负责”,显然需要更高层面的制度设计。就此而言,尽快在全国推广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出台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显得重要而紧迫。我们期待,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能有效遏制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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