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子站
您的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环保论文 > 正文

异地交通执法当以便民为要义

2012-10-22  来源: 京华时报
[字体: ]

  异地交通执法不能仅限于以罚款为目的的联网,更要从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建立全国性的交通执法联动机制。

    连日来,有媒体相继报道了异地交通违法受罚者的烦恼,如京牌车杭州违法,在京受罚后网上的违法记录却迟迟没有消除;有车主接到外地超速罚单,经查是外地交管部门错登车号,纠错时却陷入困境,处罚单至今仍未撤销;更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异地交通违法在本地受罚后,却不能在本地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救济面临诸多障碍。

    上述个案反映出,在交通违法治理法制框架中,尚未从根本上建立起一种尊重公民私权并提供便捷救济的联动执法机制。今年初,全国交通违法信息开始联网,一些城市的市民驾车在外地违法,可由当地警方开寄罚单。这本是方便违法者的利好举措,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执法规则,不同地区间的交通执法还未确立起明晰的权限分配和协调机制,故而带来了上述问题。

    交通违法记录全国联网,走出了异地交通执法联合机制的第一步。在这种尚不成熟的机制安排中,有的问题是执法者的责任心不足造成的,例如对错登车号的现象,理应由登记部门及时纠正;有的问题是不同地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所致,例如对违法记录的撤销,应由两地交管部门在执法系统内部沟通解决,而不应让司机或车主奔波两地;但更多根本性的障碍还在于异地执法缺乏完善的协作机制。

    以违法者的权利救济为例,实施联网的城市交管部门可以对异地违法车辆扣分收罚款,但这种处罚在法律上只是一种代执行,真正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然是违法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因而,对处罚行为不服或存在争议,司机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以违法所在地执法部门为对象。这就使联网后异地违法者交罚款方便了,但申请行政救济却困难重重。

    很显然,造成这种维权困境的原因,不是哪一方执法者的问题,更多的是总体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这为异地违法中本地交管部门赋予了执法处罚权,只是这种选择性的赋权并未形成明确的立法界定,实践中本地执法者更多倾向于代收罚款而不行使处罚权,因而对相对人的申辩等也漠不关心。这样的执法带给相对人的影响是:受罚容易告状难。

    可见,异地交通执法不能仅限于以罚款为目的的联网,更要从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建立全国性的交通执法联动机制。尤其是在私家车增多和流动性加大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种规范化的行政执法,交管部门对异地违法车辆的处理更应符合便民原则,通过城际间的联合执法机制,为相对人提供统一、便捷、公正的公共管理服务。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 信息检索 --
精彩推荐
本站为公益宣传站,如涉及版权,请和我们联系。 关于我们 | 合作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