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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11万需还44万,合理性何在?

2012-10-31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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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节目中提及的案例显示,用户在2007年办理信用卡,到2012年共透支11万元需还44万元。

    顾客恶意透支之后不还款,被追讨乃至被法办都不足同情,但透支11万元数年时间要还44万元,利滚利,债务数倍于本金,还是让人咋舌。

    作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信用卡的便利性不言而喻,但隐藏在卡中的许多“霸王条款”恐怕许多人都不甚明了,有时甚至被扣了钱也不知道,稀里糊涂当了冤大头。除了央视揭露的全额计息、滞纳金超过本金等之外,还有许许多多,譬如:信用卡收取年费不告知、信用卡挂失之前风险自担、有银行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消费者想提取卡内属于自己的溢缴款还需支付取现费等等。

    这些条款,有些是国际惯例,但更多的是“特色产品”。譬如在美国,美联储规定发卡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收取超过25美元的滞纳罚款,在6个月内第二次缴纳的罚款不得超过35美元。重要的是,银行罚款不得超过持卡人拖欠金额。而我们的银行,滞纳金并没有上限。专家指出,滞纳金超过本金,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实,公众及媒体对银行的“霸王条款”早有曝光,不但中央媒体经常发难,连中消协也公开点名批评银行。但多年炮轰下来,情况似乎并未得到根本性好转,多年前被曝光的不合理收费,今天照收不误。至于屡教不改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开放程度不够,竞争压力不大,因此缺乏改进服务、提高质量的动力。对此,改变银行的垄断地位,让其回归商业属性;加强对银行监管和问责力度;金融立法让消费者参与,增加博弈力量;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以维权倒逼银行改善服务等,都是帮助银行消除霸王条款必备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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