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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湖保护条例拟增禁止游泳条款

2012-06-05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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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审时备受关注的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没有游泳限制条款”的情况出现变化,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滑冰的水域设置警告标志。

    市人大法制办表示,为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减少水上活动事故的发生,条例拟增加条款,对禁止游泳等活动的水域进行划定公布。根据新规,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的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在未禁止游泳、滑冰等水上活动的水域,活动人员或组织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新、改、扩建河湖工程时,河湖管理机构应当在陡岸、直墙等危险地段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此外,修改稿中新增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河湖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同时,本市建立河湖断面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流域统一管理下的河湖保护属地管理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编制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重要水系的流域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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