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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2011-05-13  来源: 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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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城河湖里游“野泳”将首次有罚则,拟对个人最高罚款100元。

  即日起至5月30日,今年立法计划项目《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开始向全市征求意见,涵盖各类污染和破坏河湖水环境行为的处罚规定。

  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河流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及其水体的保护和管理。

  本市将对河湖划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引水渠及附属的土地、山场,河道两岸水域、堤防、滩地等。

  本条例中对各类污染水环境、破坏河湖管理范围设施的行为进行明确,并出台处罚规定。

  对于“野泳”、非法洗车等影响河湖环境的行为,作出明确限制。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以及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罚款,最高罚100元。

  如果向路边雨水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等,个人将负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如果在河湖中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造成污染后果很严重的,还将最高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此外,该条例规定,河湖管理范围要增加绿化面积,逐步形成乔、灌、草相结合的缓冲过滤滨河绿化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将编制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流域保护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拟处罚规定

  禁止向河湖及管理范围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如发现此行为,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逾期未清除的,每超过1天每立方米“累进加价”罚款50元。

  对于擅自利用水面、水体建休闲、娱乐、餐饮设施的,将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

  而在河湖范围摆设经营摊点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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