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公车停放制度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这是刚刚出台的《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据了解,此前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轿车配备标准是,“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除了调低配备标准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对公务用车将实行编制管理,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不足20人的也可按1辆核定。
在公车使用上,《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