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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新规让守法企业“得道多助”

2015-01-03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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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强调企业对劳动者的保障,此次意见稿强调国家对企业的帮助,在这三位一体关系中,还需特别强调国家对劳动者的直接保障,这寄托于更为严密的社会保障体系。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人社部《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社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用于职工补助、缴纳社保费用等。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重要财富源泉,也是劳动交换的主要载体。企业须承担社会责任、遵守契约精神,除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 当企业犹如一只小船,在市场经济海洋里遭遇风雨、陷入困境、自身难保时,也须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卸重而行、轻装上阵、冲出难关。因此,劳动合同法设计了企业 裁员制度。

  在“经营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形下,经法定程序,企业可以裁减人员。该制度还特别强调禁止对包括孕期女职工在内的六类员工进行裁员,要求对“家庭 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等三类员工优先留用,彰显着对相对弱势者的特殊保护。然而,现行制度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高,本次意见稿 增强了程序设计,从提起到实施都有了“操作指南”,同时,尤为突出劳动者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协商权。

  长期以来,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己任的劳动合同法,在另一面也表现为对企业的保护不足,当年在立法过程中,对此就有不少质疑。回过头看,该法所设 定的诸多利好制度至今尚未完全照进现实,未尝没有此方面因素。说到底,问题并不在于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过多,而在于法律给予企业的扶持太少。

  企业之于国家,正如员工之于企业,当企业风雨飘摇,国家和社会也有义务为之保驾护航,如果放任之颠沛流离,最终受损的还是全体劳动者的权益。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赢了官司,企业却关了张的案例比比皆是。

  本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遵守裁员制度法定要求、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国家补贴。这实际上是把国家帮助企业走出困难的义务从伦理责任 上升为法定责任,让企业为承担社会责任付出的代价得以补偿,让守法企业“得道多助”,不为法律所累。必要时,国家拉企业一把,才是对劳动者的最大保护。

  事实上,劳动者、企业与国家,三者休戚与共、唇齿相依。劳动合同法强调企业对劳动者的保障,此次意见稿强调国家对企业的帮助,在这三位一体关系 中,还需特别强调国家对劳动者的直接保障,这寄托于更为严密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劳动者在不同地域,在就业与失业的间隙间,能得到更有衔接性的无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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