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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政策擦边球?江苏阜宁重新安置刑满人员

2012-08-04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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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作者:网络转载

    新华社南京8月3日专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杨绍功、邓敏)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安排61名刑满官员重新入编吃空饷或提前退休,引发网友热议并质疑,认为此举有悖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变相腐败。随后,阜宁县政府就此回应称,重新安置刑满人员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相关的法规依据。

    “中国网事”记者赶往阜宁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阜宁县确在2009年发布了“阜政办发(2009)152号”文件,对61名在2004年11月11日前被判缓刑期满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了重新安置,依据是“苏人通(2004)237号”对缓刑期满人员予以解聘辞退的非强制性要求。遭到社会的质疑后,该县已成立由县纪委书记王铁根牵头的专项调查组,对安置政策的合法性及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请求盐城市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的准确性进行复核。

    网传刑满官员再入编,网友惊呼太荒唐

    7月30日,网友“落魄书生周筱赟”发布微博称;“江苏盐城阜宁县政府竟下文件,安排判刑领导刑满后重新进机关入编制!人数多达61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因受贿罪被判刑。入编后或不上班吃空饷,或提前退休(判刑期算连续工龄),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生活医疗待遇。”微博还附上了2009年阜阳县安置缓刑期满人员的文件和阜宁县人民法院对其中一名缓刑人员赵某的判决书。

    微博发布后短短两天,被转载4万多次,1万多名网友跟帖评论,表达了对此事的质疑。网友“大勇1970”说:“全世界找不出第二个如此荒唐的地方政府!”网友“阎兆伟”说:“此举动,就如同解决了贪官的后顾之忧,他们再也没有什么可怕的了。”网友“i-looklook”说:“公务员违法已无后顾之忧,法律没有尊严,只有丑陋!”有网友甚至直言当地重新安置缓刑期满人员是“纵容官员犯罪”。

    61人编制从未取消,两重“缓刑”后软着陆

    “这61个人的编制从来没有被取消过,所以不存在重新入编的情况,”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孙宇辉告诉“中国网事”记者,该县确实在2009年下发了文件对61名被判缓刑期满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行了重新安置。但是在安置之前这些人的编制并没有因为被判刑而取消,所以网上流传的让这批人重新入编的情况是不实的。此外,由于这61人属于曾被判刑人员,他们所享受的待遇是降级的。但是,采访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并没有向记者出示这61人的名单,也没有明确他们降级前后的待遇差别。

    目前该县相关部门已经接受由县纪委牵头的调查组的核查,对安置的政策依据和安置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当地多名官员向记者表示,当地政府将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快调查核实,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阜宁县自1995年以来,就一直没有对被判缓刑期满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进行重新定级处理。直到2003年底,这类人员累积有61名。“这些人员从1995年开始不断提出要求,但是2009年以前历届政府都没有对此事进行研究解决,”孙宇辉说,对这61名缓刑期满人员的安置属于该县的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新一届新政府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决定以“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为主要依据,对这61人予以重新安置。

    “中国网事”记者查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发现,该文并没有对缓刑期满人员予以从轻处置的规定,而是建议针对缓刑人员,如果是公务员应当撤销职务并辞退,如果是事业单位人员则应予以解聘或辞退。该文第三条强调,“在本文件下发(2004年11月11日)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理解,正是这个“可”字给予了他们对这61人进行重新安置的依据,“按照当时的政策,这些人的问题是应当解决的,”孙宇辉说。

    据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重新安置的这61人中,有33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余为机关工作人员,其中有8人曾是副科级干部。35人在2009年落实安置后即办理退休手续,实际降级定岗定薪重新安置26人。

    针对网友反映的“吃空饷”问题,孙宇辉表示61名重新安置人员中暂时没有发现“吃空饷”的情况。“中国网事”记者要求对网传的部分名单情况进行核实,但是当地有关部门表示需要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行公布。

    对网传的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赵某长期不上班的情况,阜宁县环卫所所长刘萍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称,赵某因病在外治疗,已于2011年1月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环卫所已对其停发工资奖金、停缴养老医疗保险。刘萍向记者提供的赵某申请停薪留职的报告显示,申报的原因是赵某一直患病,“不能参加所里日常工作”。“中国网事”记者了解到,从刘萍2010年到环卫所任职并发现赵某没有上班到2011年1月为赵某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期间赵某至少有半年时间不在岗位上。

    政策下限成上限,看似有据难言合理

    “即便是有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江苏省委党校教授、江苏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冯志认为,按照前述“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实际是让他们享受了又次“缓刑”(第一次是法律的宽量,第二次是法规的选择性执行)。最终的结果是让这61人实现了的“软着陆”,这是导致社会舆论质疑之声此起彼伏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在公务员法和地方新的人事管理规定出台之后,仍要依据一项有悖新法规精神的旧规定来对刑满官员进行重新安置?冯志说,按照旧法服从新法的原则,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实施之后,地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就应该按照新法进行,与国家法律有冲突的地方规定的有效性值得商榷,否则国家的法律法规便失去了权威。

    为何在部分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的下限却变成了上限,让一些地方得以钻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呢?冯志认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考验的是地方的执政水平。新时期,新老问题交织,遵法守法、依法行政应当是地方在执政过程中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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