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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动物医院无证经营被判赔偿

2012-10-17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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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犬因吃海棠果气喘干呕,送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治疗,最后窒息死亡。主人袁先生状告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非法行医,索赔170650元。昨天,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农大动物医院虽然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属于无证经营,判令其上级单位中国农业大学承担相应责任,退还医疗费用及支付赔偿款共计1.5万余元。

    袁先生诉称,去年10月20日,他养的德国牧羊犬吃了海棠果后出现气喘、干呕等症状,送到农大动物医院就诊后,医生对牧羊犬喉头部位及胸腔做了X光片检查,发现靠近喉头部的气管内有一个海棠果大小的异物。牧羊犬在医院期间呕吐出一个海棠果,其后再次拍片气管内未见异物。医生推断牧羊犬安全,同意袁先生带走爱犬。回家没多久,牧羊犬再次干呕、呼吸困难,第二天上午死亡。袁先生认为,农大动物医院没有对爱犬做全面诊断,导致爱犬死亡,并且,袁先生认为该医院未经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

    农大动物医院辩称,该医院有诊疗许可证,主治医师也有合法执业资格证,可以合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该医院是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所以无需、也无法进行工商登记;而且,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牧羊犬发病死亡与医院诊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牧羊犬在医院检测出的海棠果已取出,医院尽到了合理的诊断职责,而牧羊犬从脱离医院监护到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因此无法确定牧羊犬死亡和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没有诊疗过错。

    法院指出,依据《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经审查合格,有关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法院认为,农大动物医院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就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级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应承担一定管理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中国农业大学提出上诉,袁先生表示认可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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