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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07-2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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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修订《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法规案程序调整,增加一次审议

        昨日(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等。

        昨日,《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提出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立法审议项目程序上也有调整,将以往惯例的“二审三通过”,调整为“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

        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介绍,现行条例分为五章共48条,修订草案共五章66条,对17个条文作了修改,新增25条。

        其中,增加了政府规章满两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具体表述 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 估。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 案期间,该行政措施可以继续实施。

        李小娟说,此次是根据《立法法》的新精神,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此类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衔接性内容,并补充了部分规定,包括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规章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在审议法规案期间规章的行政措施继续有效等。

        修订草案还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

        ■ 变化

        1 立法程序:增加一次审议

        此次修订草案中,对法规审议制度也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改进法规案审议制度”,李小娟介绍,2010年9月,常委会开始实行“二审三通过”的做法,到了2015年时,常委会将审议程序调整为“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的方式。

        她表示,此次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审议功能,凸显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各自的优势,有利于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

        不过,这不意味着法规审议三次后必须表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提出的“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是指法规至少需要审议三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审议次数。

        记者了解到,即将在本周五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北京市院前急救条例(表决稿)》便是从去年7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在去年9月、11月和今年5月经历了4次审议。

        2 新增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规定,即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另外,修订草案还规定就法规案召开论证会的两种情况。其一是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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