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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日期:2013-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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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北京中福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恒业)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1.09% 资金 研报]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12年10月16日,公告2012-060号),近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40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中关村建设支付中福恒业13,460,413.73元,驳回中福恒业其他诉讼请求。因不服该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中福恒业上诉要求二审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中关村建设则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0年3月,中福恒业与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承接衡水紫金花园住宅小区工程,中福恒业提供钢材等建筑材料,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资金占用费等条款。

2011年4月1日,田永胜代表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与中福恒业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确认,截止2011年4月1日,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钢材欠款金额为10,387,449.95元,木材欠款金额为1,865,862.3元;截止2011年4月1日,上述货款资金占用费为307,101.48元,上述欠款违约金为900,000.00元;同时协议对付款方式及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等条款进行重新约定。此外,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中福恒业向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恢复供货,价格按照2010年签订的合同履行,自再供货之日起,欠款时间超过90日的,以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后中福恒业诉至法院,要求中关村建设支付尚欠钢材款、木材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1,938,466.48元;同时,要求中关村建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中福恒业与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和协议合法有效。田永胜作为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的负责人,其有权代表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作为其上级单位,中关村建设应当按照2011年4月1日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金额向中福恒业履行付款义务。现中福恒业主张钢材款10,387,449.95元,木材款金额为1,865,862.3、截止到2011年4月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307,101.48元、违约金9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2011年4月1日的协议中,截止2011年4月1日资金占用费307,101.48元、违约金90万元均属于迟延付款的补偿金性质,而中福恒业亦承认在协议中确认的钢材款10,387,449.95元中亦包括资金占用费,上述金额应足以弥补中福恒业因中关村建设迟延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故中福恒业主张2011年4月1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因不服该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2407号民事判决书;

2、中福恒业上诉状;

3、中关村建设上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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