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公司)建设工程
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12年12月27日,公告2012-080号)。后中建总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中关村建设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民事判决。
2、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年初,中建总公司将其总承包的京津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道路工程分包给中关村建设。中关村建设进场施工后,双方签署《道路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建总公司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总包价格基础上提取5%的管理费后形成双方的合同总价。后中关村建设全面履行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工作,京津高速公路于2008年7月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于2008年7月16日全线开通。施工结束后,双方就结算事宜一直协商未果,后中关村建设提起诉讼。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47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8412号民事判决。
2、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案将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70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