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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福建汇海建工集团(以下简称:“汇海公司”)诉本公司、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华电公司反诉汇海公司及本公司一
案,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00547号民事裁定书。 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和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2月,因工程款欠款、利息及索赔损失等事宜,汇海公司
将本公司和华电公司一并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汇海公司诉讼请求为: 1、本公司向汇海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050,832.00元及逾期利息; 2、本公司向汇海公司支付工程索赔款,暂计14,860,381.8元,索赔计算直至工程依法移交为止;3、华电公司就前两项诉讼请求中所列本公司应向汇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利息及索赔偿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返还汇海公司水电费代垫等款项合计50万元; 4、如本公司及华电公司不能付清上述所有款项,汇海公司就诉争福州“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享有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权及工程留置权; 5、本公司及华电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详见2011年2月23日,公告2011-004号)。
2011年8月23日,北京一中院应华电公司申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2年2月29日,福州华电公司提起反诉,科技公司未被列入反诉被告。
2012年4月6日,汇海公司申请撤回对华电公司的起诉。6月1日,汇海公司申请全面撤回起诉。
2012年6月11日,华电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为反诉被告。
2012年8月31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恢复诉讼。
2012年9月2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准许汇海公司撤回起诉,本诉终结。
2012年12月12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华电公司对本公司的起诉,福州华电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高民终字第00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裁定;
2、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与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00547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