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5.30, 0.02, 0.38%)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或被告)与内蒙古鄂尔多斯(7.67, -0.09, -1.16%)市中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或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4)东商初字第49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康巴什新区神华康城C--4地块二标段和B--20标段施工,于2010年4月和 2012年4月两次购买原告商品混凝土,截至2013年12月,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3,374,090元。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混凝土款3,374,090元;
2、被告支付70,855元违约滞纳金(暂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1日止),今后违约滞纳金至付清欠混凝土款时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4)东商初字第49号;
2、原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