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5.10, 0.00, 0.00%)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建设"或原告)诉衡水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万信"或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4)衡民三初字第40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0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分别针对被告开发建设的衡水市自强街728号紫金花园住宅小区的 1#楼及地下车库,2#楼、3#楼与4#楼、5#楼。2010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针对上述紫金花园住宅小区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进一步 明确工程暂定总价。2012年10月,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实际入住该住宅小区,并向购房人交房。
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始终拒绝,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4,386,210元;
2、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9月30日为7,034,752元,以上本息共计121,420,962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14)衡民三初字第40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