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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期:2014-07-02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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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6月25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6月30日(周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6月29日(周日)-2014年6月30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周日)15:00至2014年6月30日(周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中关村建设大厦五层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侯占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7 人,代表股份 182,575,4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7.0543 %。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81,157,56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844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5 人,代表股份 1,417,86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101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刘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刘敏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翟姗姗女士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1交易标的、交易对方和交易方式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2.2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2.3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2.4评估基准日、交易标的在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2.5相关人员安置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2.6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2.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协议的生效条件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2.8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题。

议案3、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与北京中建云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7、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8、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9、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1,567,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4478%;反对 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5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452,277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5.8780%;反对1,008,256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122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刘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监票人签署);

4、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5、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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