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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公司章程(预案)

日期:2015-03-28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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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预案)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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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1999]79 号文批准,由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
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更名为:北京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现更名为:中关村高科技产
业促进中心)、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现更名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现更名为:北
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以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 30,000
万股;公司成立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9]55 号文批准,向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
总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18,742.347 万股,定向增发后公司总股本为 48,742.347 万股;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000000428646。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1999]34 号文核准,公司发起人股东北京住宅开发建
设集团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因定向增发而持有的 18,742.347
万股与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的
18,742.347 万股琼民源股份按 1:1 的比例等量置换。股份置换后,原琼民源社会公众股股东
持有 18,742.347 万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份于 1999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97 号文批准,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16-18 日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定
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742.347 万股,并于 1999 年 9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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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2 号
          邮政编码:10008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484.69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信息通信、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产业开发为主导,以基础设
施建设、住宅建设和化学药生产与销售等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和资产管理为手段,立足中关村,把公司建设成为国内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
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高科技控股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接入服务。一般经营项
目:高新技术和产品的开发、销售;科技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各类工业、民用、能源、交
通、市政、地铁、城市铁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装修;
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购销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机械电
器设备;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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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股份不禁止外资方收购。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及认购的股份数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经
评估确认的净资产 27,000 万元认购 27,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44.01%;北
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 1,100 万元认购 1,1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
股总数的 1.63%;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货币 500 万元认购 500 万股, 占公司发行
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74%;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 500 万元认购 500 万
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74%;联想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 300 万元认购 300 万
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44%;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 30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44%;四通集团公司,以货币 300 万元认购 300 万股,
占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 0.44%。上述各股东的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6 月 18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7,484.694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67,484.694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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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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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
股变更(包括股东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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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
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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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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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为股东提供网络方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大会网络投票服

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司可以

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

网络投票现场投票数据。




                                   第    9    页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第    10   页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第      11   页
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并对网络投
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股东大会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同时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第    12   页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   13     页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北京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14   页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第   15   页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对于使用网络系统投票的具体计票方法,按照公司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投票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    16   页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
占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3%
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提案的当天。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出。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会员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

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五章 董事会

                                     第   17   页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第     18   页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七)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   19     页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独立董事。本章第一节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
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法律、财务的工作经
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第   20      页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
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同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
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该独立董事可
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第    21   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
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重大关联交易;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   22    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合同的签订和银行信贷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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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一)风险投资
    法律、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单项
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
    (二)非风险投资
    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董事会每一年度可以运用公司资金对本条规定的
风险投资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
    如上述行为属于关联交易,遵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风险投资、非风险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战略委员会先行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一年度可以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进行处置,单项资产处置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 10%。
    如上述行为属于关联交易,遵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抵押贷款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行使用的,董事会可以运用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进行抵押。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提名总裁、董事会秘书;
    (三)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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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对资产购买与处置的权限:
    审批单笔金额对公司净利润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下,且绝对金
额低于 100 万元的资产购买与处置事宜;
    审批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资
产购买与处置事宜,每一年度资产购买与处置权限不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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