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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期:2015-04-2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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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0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 出,2015年4月17日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 9 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与华夏药业合作项目付款条件的议案》

9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为能更好的整合资源,争取各方利益最大化,董事会同意华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夏药业或甲方)、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素制药或 乙方)、山东华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素或丙方)三方达成《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拟调整合作方式,华夏药业将其 目前持有的山东华素的2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华素制药。同时变更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款及商标转让款的付款条件,华夏药业实际控制人夏春亭作 为《补充协议》的保证人,协议条款具体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目标股权以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系列从合同约定,丙方尚需支付甲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款6000万元及商标转让款1500万元共计7500万元。三方现同 意《项目合作协议》及系列从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的条款按以下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具体支付方式为:经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合计5000万元;目标药品取得再注册批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1000万元;余款 1500万元待完成目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全部法律手续(即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及《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标准)后 30日内丙方向甲方付清。

3、关于丙方承租的甲方厂房车间,双方一致同意租赁协议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租金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标准履行,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三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4314710.6元。甲方及保证人需保证丙方在合同期内承租甲方厂房、 车间,并使用该厂房、车间正常生产,不得中止、解除合同或阻碍生产,否则视为根本违约,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中根本违约的规定执行。

4、目前丙方的首期出资为7500万元,目标股权转让后,丙方是否增资以及增资方案与甲方再无关系。本协议生效后,鉴于条款中所述的合同或协议中有关丙方增资的所有条款或内容均自动废止,甲、乙、丙各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将药品生产技术资料全部交付给丙方,关于药品的有效性、合法性更新维护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应积极取得目标药品再注册批 件,配合促使丙方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丙方厂房通过GMP认证,加快目标药品转让登记进度,完成目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若因甲方原因目标药品无法转让给乙 方,按照《项目合作协议》中的根本违约的规定执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转让的,甲方免责。

6、丙方仍需继续以甲方名义生产销售目标药品,直至目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全部法律法规手续完成。甲方承诺在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目标药品生产、销售, 租用甲方厂房车间期间,不对丙方的生产经营设置任何障碍,保证目标药品的正常生产销售,保证丙方经营活动的独立性。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再是丙方的 股东,甲方不再参与目标药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乙、丙方承诺若因丙方以甲方名义生产销售目标药品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丙方全部承担。

7、 甲方同意按照附件中的工作计划配合丙方完成相关生产技术转让及目标药品批准文号获得工作。

8、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全部批准后生效。鉴于条款中所列合同或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相关《补充协议》尚未签署,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度管理办法》,董事会同意对《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文进行修订:

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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