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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关 村: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5-05-14  来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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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

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

江、刘敏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9页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并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2015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又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

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
中:

       1、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神舟国际酒店 10 层 6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侯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其

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12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2页 共9页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股东大会对 9 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通报了 2014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以及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证

券投资情况、利润分配等事项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
份 183,224,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505%。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为准。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通过网络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

东、公司代表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83,224,38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505%。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

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3页 共9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 9 项事项: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4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7、《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关于变更与华夏药业合作项目付款条件的议案;

      9、关于变更收购资产中收入预测的议案。

      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与

会议通知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各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在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各事项的表决结果分别为: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4页 共9页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4、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5页 共9页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5、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6、2014 年度财务报告各项计提的方案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7、《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6页 共9页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变更与华夏药业合作项目付款条件的议案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变更收购资产中收入预测的议案

      赞成票 183,224,38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0%。其中持股比例在 5%以下

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赞成票 25,109,486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票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票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

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7页 共9页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8页 共9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
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胡天森




                                 经办律师:朱卫江




                                 经办律师:刘   敏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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