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中关村财经 > 正文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日期:2016-09-13  来源: 证券时报
[字体: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华电)在中国

  农业银行(3.140, 0.00, 0.00%)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北京华电未能按时还款,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北京华电及公司,要求北京华电还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北京华电于2003 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北京华电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农行西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8.080, 0.00, 0.00%)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600万股股权。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全部代偿义务,上述案件已结案,公司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

  其中,就公司代偿的1,35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就剩余代偿995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近日公司起诉北京华电、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北京华电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6,441,412.93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 年5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为1,373,080.54元);

  2、请求判令福州华电、中国华电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诉讼费由北京华电、福州华电、中国华电承担。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6月30日止,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350万元,就代偿部分公司起诉后并申请强制执行。鉴于北京华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008 年 11 月,依据北京华电对福州华电存在2,345 万元的到期债权,公司向福州华电提起代位权诉讼。2011年6月13日,福州华电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福建省高院出具调解书(详见2011年7月26 日,公告2011-043号)。后福州华电并未依照调解书条款履行付款义务,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就剩余995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向农行西城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6,441,412.93元。2015年12月14日,农行西 城支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申请结案的《说明》,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以及 《执行裁定书》,要求解除对公司持有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600万股权的冻结(详见2015年12月24日,公告2015-120号)。针 对上述代偿部分,公司提起诉讼,并将福州华电和中国华电一并列入被告,理由如下:

   “鉴于北京华电与福州华电之间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两公司虽然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际上同属于中国华电控制,两公司均系中国华电全资下属企业,法定代表 人均由中国华电直接任命。2001年4月,中国华电下达将“北京华电”划归“福州华电”统一管理的通知;2002年4-5月,北京华电向农行西城支行贷款 共计2,345万元(此时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后将该贷款全部作为福州华电友谊大厦项目的工程款,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受益人均为福州华 电...”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发布人:  验证码:  
200汉字以内

中关村社区 版权所有 / 京ICP证05038935号

关于我们 | 广告招商 | 联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