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获悉和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会议审议《关于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度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雷世文、屠鹏飞、黄峰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