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或" 福州华电公司")诉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及本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9.650, -0.23, -2.33%)公 司")一案,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7年1月5日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7-001)。现本案原、被告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特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相关内容。
本案各方上诉情况如下:
1、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中关村公司与汇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上诉人工程质量损失2,400万元;
(3)改判中关村公司与汇海公司共同承担全部鉴定费用共计2,905,048元;
(4)判决中关村公司、汇海公司返还出租场地的收益500万元;
(5)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中关村公司与汇海公司共同承担。
2、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华电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费用由福州华电公司承担。
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华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全部由被上诉人华电公司承担。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上述《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相关内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 据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对一审判决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基本不会产生影响。现本案原、被告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故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民事上诉状》;
2、汇海公司《民事上诉状》;
3、华电公司《上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