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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日期:2017-02-16  来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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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79号文核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发行人”或“公 司”)于2017年1月非公开发行78,280,042股人民币普通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或“本机构”)作为中 关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认为中关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此推荐其股份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CENTERGATE TECHNOLOGIES

(HOLDING) CO., LTD.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简称 中关村

股票代码 000931

注册资本 674,846,940元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日期 1999年6月8日

法定代表人 侯占军

董事会秘书 黄志宇经营范围

高新技术和产品的开发、销售;科技项目、建设项目投资;各类工业、民用、能源、交通、市政、地铁、城市铁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房地产开发;

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购销金属材料、木材、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主营业务主要分布在医药制药行业和商品混凝土两个行业;此外,发行人还有部分在售的房地产项目。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审计,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致同

审字(2014)第110ZA1435号和致同审字(2015)第110ZA3694号。发行人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文号为中兴华审字(2016)第BJ04-0183号。此外,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9日 公告了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6.9.30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 1.18 1.11 1.05 0.97

速动比率 0.61 0.55 0.42 0.6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 66.07 73.47 82.35 81.01

项目 2016 年 1-9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73 2.34 3.15 2.40

存货周转率(次) 0.62 0.61 2.43 2.7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元) -0.19 -0.02 -0.58 0.7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6 0.14 -0.62 0.54

基本 -0.0084 0.2239 0.0204 -0.29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益

(元) 稀释 -0.0084 0.2239 0.0204 -0.291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0.69 21.09 2.31 -29.74

基本 -0.0190 -0.0794 -0.0741 -0.30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

(元) 稀释 -0.0190 -0.0794 -0.0741 -0.30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1.56 -7.48 -8.39 -31.48

二、本次申请上市股份的发行情况

中关村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674,846,940股,本次发行78,280,042股,

发行后总股本753,126,982股,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78,280,04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的发行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2、发行数量:78,280,042股

3、发行对象: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数量 (股)

1 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4,101,433

2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信基金定增 34 号资产管理计划) 27,783,902

3北京赛德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赛德特汉江定增投资私募基金)

6,394,707

合计 78,280,0424、发行价格: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经过询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9.07元/股。

5、发行方式:现金认购

6、锁定期安排:本次发行的1家认购对象——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的2家认购对象——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信基金定增34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北京赛德特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赛德特汉江定增投资私募基金)认 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7、承销方式:代销

8、募集资金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09,999,980.94元,扣除发行费用

10,088,279.8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99,911,701.13元9、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1.98元/股 (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10、发行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的每 股收益:0.20元/股(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11、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增加 78,280,042 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838,325 1.01 85,118,367 11.3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68,008,615 98.99 668,008,615 88.70

三、股份总额 674,846,940 100.00 753,126,982 100.0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发行对象本次认购股份的流通限制本次认购中关村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特定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投资者中,本次发行对象公司控股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各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2、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中关村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中关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中关村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中关

村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中关村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

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明确高管人员的行为规则,制定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具体措施,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

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

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

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六、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1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保荐代表人:白燕良、郑杰项目协办人:盛海涛

项目组成员:谢孟霖

联系电话:010-66290988

传 真:021-38565707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的推荐结论

兴业证券认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燕良 郑 杰

法定代表人:

兰 荣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2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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