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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成果收益权试点意见发布

日期:2011-05-19  来源: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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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要求,5月17日,财政部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一是指《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二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上述收益是指按照财教[2008]495号文件有关规定应上缴中央国库的处置收入。

  《意见》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以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中科技成果价值小于等于800万元的部分,收益权将100%归单位所有。

  该《意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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