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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立法前后

日期:2011-01-19  来源: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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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允许中关村在支持企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各种政策手段,推动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固化了中关村近年来发展中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功经验,为中关村示范区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并进一步探索了中关村合理发展路径,将推动中关村示范区再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 
  
  立法是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 
  
  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以改革理念和法治精神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致力于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和法治环境,极大地释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不过,国内外环境近年来发生了显著变化。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批复明确了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八条具体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示范区的各项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举措,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园区条例》已不适应这种新形势。同时,实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目标,中关村还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企业设立的工商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改革,对创新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需要进一步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地的比率不高,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撑力度不够,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效应不明显及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等。 
  
  面对制约发展的种种问题,中关村有必要在总结《园区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新的条例,通过固化经验、创新制度、探索新路,推动中关村发展再上新台阶。 
  
  法规起草得到高度重视 
  
  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示范区立法工作。此项立法分别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和2010年计划完成项目。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出台后,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示范区立法工作迅速启动。经过调研、梳理问题、框架设计、方案论证、拟写条文、征求意见、协调修改,历时一年多,起草条例草稿多达20多稿。领导高度重视是此次条例起草工作与以往立法项目相比的一大突出特点。 
  
  为了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北京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赵凤桐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市政府副市长苟仲文为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市政府法制办和中关村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政府落实国务院批复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中关村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以上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  赵凤桐曾先后6次、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曾先后3次听取立法起草工作情况的汇报,就立法各阶段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 
  
  2010年1月11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原则同意立法工作的思路和主要制度设计。 
  
  2010年4月13日,北京市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由于此次立法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工作,并成立由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中关村管委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起草任务。这种模式为条例起草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全面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是《条例》起草过程中的第二个突出特点。  
     二是经验总结与发展前瞻相结合原则。中关村科技园区多年来在科技创新、投融资、人才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机制体制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对于已取得的成功经验,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使得园区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为了更好地指导园区未来发展,需要根据当前发展的形势和需求进行适度超前立法,在立法中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前瞻性的规定,为中关村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空间。 
  
  三是法规的延续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原则。在立法中,既考虑到法规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保留了现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实施情况比较好、符合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的条款,同时又针对中关村发展的新阶段、新特点和新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作出了一部分创新性的规定。 
  
  四是重点营造吸引和聚集创新要素环境的原则。此次修订条例,要在继续完善中关村市场经济环境的基础上,加强对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的吸引、组织和使用,突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 
  2007年至2008年底,中关村全面开展园区条例修订调研,形成14个专题调研报告和1个总调研报告。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出台后,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和园区,相继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调研和多个轮次的立法需求征集工作。 
  
  同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和教科文卫体办派员参加了起草工作小组,并全程参与了立法起草工作。 
  
  2010年3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听取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的汇报。会议指出,在立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在征求意见方面,各领域相关专家深度参与,为《条例》起草工作提供了支撑。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家完成美、日、韩等7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科技立法的翻译、汇编,形成21万字的研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审核会,就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强制实施等重点、难点问题听取法律专家的审核意见;还征求了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顾问以及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各界开展了广泛征求意见的工作: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2家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54家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示范区内41家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25家联盟及其成员、17家大学科技园、27家留学生创业园、10家分园管理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重点问题,分别召开15个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协会、联盟、企业、分园管理机构以及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民政、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还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 
  
  兼顾延续性与前瞻性原则 
  
  《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园区发展全局,全面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做强中关村的决策,把握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体现创新精神和“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的理念,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促进和扶持自主创新为中心,以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机制体制环境建设为重点,结合中关村发展的实际,深入总结示范区发展和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发展的需求,作出部分创新性、前瞻性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引领中关村示范区的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本次立法遵循了一定的原则。一是法制统一与创新突破相结合原则。作为地方立法,《条例》要坚持与上级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做到不与上位法的规定及其精神相抵触,并减少重复立法事项。同时,在遵循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作为国家的综合改革试验区,中关村要加强机制体制创新,针对实际需求和突出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无规定的领域作出探索性、试验性的规定,在创造区域优势法制环境的同时,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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