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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日期:2014-09-18  来源:中关村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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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相关机构:

  为推动海淀区国际创新资源引进和成果转化,进一步激活区域科技资源,海淀区成立科技成果 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通过引导高校、院所等尝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整合国内外创新要素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制,引进一批具有核心技术的国际高端科技 项目,同时加快本地科技成果在我区产业化。根据《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现启动2014年度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征集工作,并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原则和方式 

  (一)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行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二)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基金的方式对外进行投资。 

  (三)出资原则 

  引导基金所占比例不超过参股基金总额的25%,且不能成为参股基金中出资最多的一方。 

  (四)让利机制 

  引导基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采取让利机制引导和激励参股基金将更多科技成果在海淀区落地转化。 

  二、申报条件 

  (一)合作机构的申报条件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优先支持中关村科学城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等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金,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合作机构属于以下范围: 

  (1)中关村科学城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金。 

  (2)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发起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金。 

  2、合作机构应有专职队伍和技术能力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且有成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项目案例。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申报条件 

  1、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 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3、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参股基金的申报条件 

  1、参股基金原则上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2、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3、参股基金应将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的资金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实施企业,且企业须在海淀区注册和纳税。 

  申请合作机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参股基金的申报条件详见《实施细则》。 

  三、申报时间 

  2014年9月15日-2014年10月10日 

  四、申报材料 

  1、《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见附件2) 

  2. 申请报告内规定的附件材料。 

  五、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参照附件2格式序列,按顺序用A4纸张打印装订成册两份,电子版和书面材料需同时递交。 

  六、受理单位 

  海淀园管委会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北京中海投资管理公司受理引导基金项目。 

  联 系 人:段自强 

  联系电话: 68915760 、18618137076 

  电子邮箱:  dawnduan@aliyun.com 

  联系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号海淀科技大厦11层 

 

 海淀园管委会产业规划发展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附件2:海淀区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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