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做强做大,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决定,在路线图合作的框架下,继续深化合作机制,进一步就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加强战略合作。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立和完善长效合作机制
第一条 组建中关村管委会与深交所合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合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合作的规划、机制、内容与双方职责,审议年度合作计划和重大合作事项,协调双方原则性意见,确保合作计划落实到位。协调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二条 双方开展干部交流,促进合作,积极探索高新技术产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三条 双方共同推动建立中关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共同举办中关村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经验交流会,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与私募股权资金、风险投资、国内改制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对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紧密结合。
二、共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库
第四条 深交所配合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进行分类整理,分别建立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与自主创新能力强的重点企业上市储备资源库。
第五条 定期对上市储备资源库进行更新完善,并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特点与要求,形成适应不同企业特点与不同市场特点的优质资源库。
三、为资本市场提供研究分析支持
第六条 双方聘请行业专家、资本市场专业人员、会计师、律师等,共同组建研究小组,选择部分高成长性、高新技术领域内的重点企业,深入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特点及与金融资本的关系。
第七条 双方根据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资本市场相结合的配套政策、措施与相关建议。
四、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应向深交所及时沟通中关村管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趋势、配套政策以及相应的重大产业化专项的总体情况;
第九条 深交所应向中关村管委会及时通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动态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各地方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最新政策、措施。
第十条 建立“中关村改制上市工作简报制度”,定期沟通中关村园区内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情况。
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改制上市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中关村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组建由深交所参与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协调小组”,共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在改制上市中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加强协调与服务。
第十二条 双方每年共同组织两到三次较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宣传推广活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正确认识资本市场的功能,及时掌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动态。
第十三条 双方每年选择约50家典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案例分析与重点服务,推动其尽快进入资本市场。
六、其它
第十四条 双方承诺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为双方非商业性合作谅解备忘录,未尽事宜由双方进一步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实际情况,本备忘录可随时修改、完善和终止。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章) (公章)
签字: 签字:
二OO七年 月 日 二OO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