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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经适房“指标”首案下周开庭

日期:2011-03-06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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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首例以他人资格购买经适房后被起诉要求腾房的案件,将于下周在房山法院开庭审理。

  据介绍,2006年初,原告吕某夫妇经单位批准获得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好机会。经熟人介绍,张某夫妇和吕某夫妇于2006年2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夫妇愿意给吕某夫妇2万元好处费,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由于政策原因,经济适用房购买后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因此双方约定等该经济适用房交易限制期满后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很快,张某夫妇以吕某夫妇的名义交齐了24万元房款,随后吕某夫妇所在单位为他们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张某夫妇则等待着5年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2011年1月,吕某夫妇却到法院起诉实际购房者张某夫妇,请求法院判决其和张某夫妇5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夫妇腾退房屋,还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理由是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

  在诉前调解中,原告吕某夫妇提出调解方案,表示可免除张某夫妇的房屋使用费,愿意以双倍的数额即48万元偿还被告当初为其支付的购房款,换取被告腾退房屋。被告张某夫妇则拒绝调解,并提出反诉,要求吕某夫妇按照约定履行合同,5年限制交易期已经届满,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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