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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批准实施中关村高企认定新政

日期:2011-03-29  来源: 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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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从科技部火炬中心获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上进行调整:一是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以参加认定;二是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畴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反映创新成果的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类别。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一项长期性骨干政策。自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来,历经20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不断壮大,发挥了推进自主创新和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共同制定的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正式颁布。3年来,全国共完成近3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表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核心之一是体现国家的意志,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的引导功能,建设、保持和扶持高质量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形成国家团队。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具有产业政策的特征,遴选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的高质量企业群体,因此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先天优势。

  多年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居全国之首,中关村更是集中了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带动北京市乃至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2009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批复明确提出“中关村要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实现这一目标,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2010年年底,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1+6”系列新政策试点,其中就包括完善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

  为了尽快落实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支持中关村示范区更好更快地发展壮大,结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经过与北京市多次研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根据《通知》规定,在企业资质上,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规定的范围,且符合《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初步估算,此举将使3000余家企业直接受惠得到认定,从而可以享受到人才、金融等政策的支持。

  具体到新政策提及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基础上,增加了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5项内容,扩充了知识产权的范围。

  另外,《通知》对原规定中“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了调整。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仍将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则转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以提高认定管理工作的效率。

  据了解,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结束,中关村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又了解到,科技部相关部门通过对2008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调研、统计和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2%的新认定企业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新认定企业的发展势头良好,其总收入、工业增加值、净利润、上缴税额、出口额等经济指标均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新认定企业上缴税额增长幅度达到39.5%,比原认定企业高出10多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户均研发投入726.4万元,是全国工业企业户均研发投入的7.7倍。

  业内人士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示范政策的试行,将会直接影响到中关村示范区其他政策的实施,对中关村示范区的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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