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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为国家自主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日期:2011-04-19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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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去年年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示范区条例》)施行以来,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今年4月,《示范区条例》的条文释义工作将要完成;5月,第一批配套实施政策文件将要发布。

  中关村,是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而《示范区条例》作为国家首部“示范区条例”,立法意图是为其创造一个足以与之匹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促进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法治环境。

  北京立法机构及相关专家学者有了这样的共识:无论从法规本身的意义,还是从其立法过程,抑或从核心条款的角度看,《示范区条例》都做出了前所未有的“示范”。

  废旧立新,从立法层面开始

  2000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运行了10年,在去年年底《示范区条例》出台后同时废止。据全程参与《示范区条例》立法工作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体办公室副主任颜振军博士介绍,最早是提出要修订《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但是在起草过程中,觉得还是有必要‘废旧立新’。

  2009年3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该批复明确了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即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实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目标,中关村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新目标、新要求、新举措、新问题,都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定位、肯定和解决。

  据介绍,《示范区条例》采取了区域立法与产业立法相结合立法模式。立法覆盖范围具有区域性,即仅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园区。立法属于产业促进法,根据条例规定,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立法还首次采用结合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法规案进行审议的形式,结合听取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情况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

  同时,回应立法与“先行先试”立法相结合。《示范区条例》一方面坚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立法思路,重点突破制约示范区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采用了具有创新意义的“先行先试”模式,适度超前立法,在立法中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前瞻性的规定,指导示范区未来发展,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空间。

  “征求意见、调研”贯穿了立法起草、审议的全过程。《示范区条例》草案曾经先后两次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同时,立法的调研全面深入,并在调研中广泛听取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示范区条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紧密结合的原则。在立法工作格局上,市委领导领衔中关村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主导,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起草工作,30多个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其中,历时一年多,20多次易其稿,法规案在修改中逐步完善。

  重要问题重点解决,为创新大开绿灯

  “人才资源”在《示范区条例》中单列一章,这对中关村发展把握人力资源这一第一资源、充分激发人才的创新积极性起到关键作用。条例中规定,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规定为这些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示范区条例》要求,一是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对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到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二是“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是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投资业务。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购买保险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立法示范,在新一轮改革开放大潮中领航

  今年2月份,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了“至2020年总收入达到10万亿元”的新目标。依中关村2010年总收入达1.5万亿元计算,这意味着,未来10年要增长近7倍。不仅是中关村总收入,还有其企业总量、创新型人才队伍,乃至现已初具规模的“中关村板块”都将迎来快速增长期。而《示范区条例》则是实现《纲要》目标的有力的法治保障。

  《示范区条例》在服务、支撑国家整体的创新战略,同样也具示范意义。2010年1月,武汉东湖高新区获批我国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今年3月,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获批我国第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如今,这两个示范区都面临着制定示范区条例的难题。可见,在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大潮中,中关村《示范区条例》率先出台实施,其领航和示范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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