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通知》。
通知中指出,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生活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政府资助标准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政府资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对公办民营类的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同时,社会办福利机构为生活自理的残疾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开展的福利服务,资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