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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行贿中关村一管委会主任 称“很正常”

日期:2013-12-03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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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两家公司负责人的郑某,向北京中关村科技园昌平园管委会主任于泓(另案处理)请托,多次送给于泓现金共计65万元。近日,郑某及其两家公司被判决犯单位行贿罪,郑某被免予刑事处罚,两公司分别判处罚金35万元。郑某认为,自己给于泓送钱是人情往来,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过年过节的给点钱很正常”(12月1日《新京报》)。

  真的是人情往来、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吗?法院是这样认定的,郑某的滨江置业通过于泓直接从昌平区科委受让了百善软件大楼A座,并没有通过公开的竞买。在该大楼没有取得产权证情况下,滨江置业通过于泓的帮助进行出租,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华合泰物业获得管委会给予的200万元奖励资金,及希望于泓办理建筑手续也均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至于郑某称送钱给管委会主任“很正常”的说法,恐怕更值得深思。打开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的网站不难发现,管委会的职责共有12项,既包括拟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和空间计划、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又包括依照相关法规、政策,对入园企业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还包括负责投融资促进工作,管理各类专项资金,等等。可以说,管委会责任重大,权力也实实在在。一旦制度设计不够严密,管理监督不能切实到位,试图通过权力寻租获取非法利益的各方就会伺机而动,形成利益共同体。正因为如此,实权在握的管委会工作人员成为不良企业“进攻”的对象,成为权力寻租的牺牲品,出现诸如郑某称送钱给管委会主任“很正常”的说法,就不足为怪了。

  众所周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此案暴露出的破坏公平竞争的权责设定、制度设计,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反腐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试想,如果管委会没有对项目资源的直接配置权,如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如果把应该由企业决策的交还给企业,把应该由市场决定的交还给市场,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郑某们还会给管委会主任送钱、还会认为送钱是“很正常”的吗?只有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才能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只有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郑某的公司获得管委会给予的200万元奖励资金,管委会是否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在对于泓依法另案处理的同时,人们对郑某及其两家公司行贿案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同样期待答案,期待法律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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