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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科技型企业破产程序的审判探索——以中关村地区企业为样本

日期:2015-06-24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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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必然会产生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需求,而市场退出程序是否通畅也是检验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主要 标志之一。海淀区法院是审理中关村地区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基层法院,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海淀区法院受理的这两类案件,数量呈明显上 升态势

  □石金平殷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的核心区,发展脚步进一步加快,尤其是中关村地区,这片科技和创新高地,更是全面迸发出勃勃生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必然会产生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需求,而市场退出程序是否通畅也是检验当地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 主要标志之一。海淀区法院是审理中关村地区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基层法院,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海淀区法院受理的这两类案件,数量呈明 显上升态势。

  截至目前正在审理当中的破产案件有三十余件、强制清算案件有四十余件,且常年维持这样的案件数量,每年的结案数量保持在二十件左右。针对上述情况,海淀区法院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努力实践,大胆探索,取得较好成效。

  探析中关村破产案件数量增长的主要原因

  中关村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增长较快的原因是多方面。

  首先,中关村地区创新元素聚集,资本市场和知识经济发达,经济活动非常活跃,中小型、科技型企业众多,市场资源换手频率较快,优胜劣汰市场机制运行地较为充分,导致市场退出类案件基数很大。

  其次,企业如不通过正常市场退出程序退出市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付出的代价会越来越大,尤其是对一些高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投资者,如果因 恶意逃避债务而成为黑名单上的被执行人,在下一步的融资创业中会极为被动,客观上也推动了企业以及投资人更加诚信,严格依法走市场退出程序。

  再次,从司法审判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9等法律文件已经确定的规则,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较 为明确,实际上也倒逼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与此同时,由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引发的赔偿诉讼也成为海淀区法院公司纠纷中增长速度最快的案由之一。

  分析中关村地区破产案件的显著特点

  相较于江浙一带的民营企业破产,中关村地区的破产案件呈现出以下明显特点。

  首先,破产主体主要以中小型企业为主。这些企业营运较为规范,债权债务清楚、债权人数量不大、资产负债情况较为清晰。

  其次,案件难易程度较为明显。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利益较大,历史较长,当事人对抗激烈,派生诉讼繁多;与那些希望通过正常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相对简单的中小型企业破产案件形成鲜明对比。但较为简单的市场型破产案件是绝对主流。

  再次,破产企业资产以权利性资产为主。除去个别传统产业领域的案件,相当大一部分高科技企业破产案件,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他权利性资产,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财产处置的不多。

  妥善办理中关村地区破产案件的做法和思考

  面对日益增长的破产案件,海淀区法院深入分析,专门成立破产清算合议庭集中审理案件,并进一步规范了无产可破案件的费用垫付制度、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履职报告和评价制度等,推动案件的快速解决。

  考虑到中关村地区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海淀区法院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具体举措,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等特殊财产的处置方式创新与简易破产程序的大胆实践方面。

  一方面,由于中关村中小型科技企业财产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等特殊财产,在具体处置方式上不同于房屋、机动车、机器设备等传统财产,故在具体处置上述财产时,在以下环节进行特殊处理:

  特别强调财产处置的时效性。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非常迅捷,时间往往是决定价值高低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处置时能通过一次债权人会议解决的事项,尽量一次解决,避免单纯因程序问题造成财产价值的客观减损。

  财产处置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对于这些企业的财产变现问题,应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是否进行拍卖、变卖或债权折抵,或由债权人、股东或案外人进行收购,均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形式确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

  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财产处置事项,一般不能随意推翻,除非债权人会议再次作出决议加以确认。如在办理某软件科技企业 的破产案件时,就该企业所有的软件著作权,在无人买受的情况下,债权人一致同意按照较低价值处理给股东,也可以做如此处置,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内容是针对一般企业进行破产的完整程序,并没有就简易破产程序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债权债务简单、资产负债规 模较小的破产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既无必要也无实际意义。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简易程序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对于通过设置简易破产程序实现繁 简分流已是当前一种共识。就具体构建简易破产程序立法层面的建议,可考虑在以下方面加以着力:

  简易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方面。在充分尊重我国司法实践和立法传统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纳综合评判标准:一、破产财产或无担保债务总额较小。可考虑 参照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放权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并确定上述两项数额的上限原则上在200万元上下浮动。二、债权人人数较少。人数上限以20人为宜。 三、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进方面。更多地适用个人管理人,同时给予债权人会议更多权力。对于确实没有必要成立债权人会议或委员会的,法院可在组织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即由债权人形成决定,并及时告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相应权利,以便债权人行权。

  具体程序的简化问题。考虑适当缩短债权申报期限,进一步压缩到15日和30日,有特别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对于简易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考虑到 破产案件的各项期限,以及不便于过度增加破产各方当事人的程序预期,应以一年为限较为适宜。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次数,应明确规定原则上一次性分配完毕。如 一次未能全部分配完毕,也可以通过追加分配或提存方式,将分配财产加以处理,使破产程序得以加快进行。对于案件受理费问题,如系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 案件,则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可以不收费。而如果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债权人众多、破产财产数据较大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 序的案件,也应及时出具裁定,转入普通破产程序审理等。

  目前,如果通过修订现行破产法构建简易破产程序的条件尚未成熟,可考虑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逐步加以明确和推进,以便于能够适用于类似中关村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破产案件,进一步促进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促进所在地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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