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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开审

2016-07-3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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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网约车”与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网约车”全责。小轿车司机把“网约车”司机、车主、滴滴平台运营商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理这起全市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冯某诉称,去年9月,马某驾驶小客车与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冯某说,该案中,车主为崔 某,肇事车辆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马某发生事故时正在通过滴滴司机平台进行运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就交强险及商业险承担 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马某、车主崔某及滴滴平台运营商小桔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冯某要求几被告共同赔偿自己车辆修理费106414元、拖车费 188元及交通费1268元。

  庭审时,小桔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围绕滴滴司机网络平台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私家车通过网络平台运输乘客是否属于运营、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等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

  据悉,由于该案是法院受理的首例非运营车辆通过滴滴平台从事客运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滴滴约车的平台与司机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由审判庭提请主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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