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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外泄

2012-03-13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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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没住上一年,却频繁接到电话,问“你的房子要不要卖?”刚把买房合同签好,装修公司的追踪电话就打来,告诉你房子的装修效果图已设计好。商业推销“指名道姓”,陌生拜访铺天盖地。个人信息泄露不仅让当事人不堪其扰,更可能为刑事犯罪提供土壤。为此,全国政协委员孙贵宝建议,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及实施细则,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我国尚没有专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是公众个人信息频频被盗的重要原因。”孙贵宝说,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比如,加拿大在1993年的《关于私人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中明确规定,个人数据的收集应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准许,而不应擅自传播、出售、散发或不经同意和准许而进行交易;更为敏感的个人资料,如种族、信仰、婚姻状况,必须有本人的书面声明才能被收集。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现实看,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停留于各行各业内部的规范上,并且章法不一、标准模糊。”孙贵宝进一步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从2003年立项到现在迟迟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缺位,使违法者有恃无恐。虽然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变化多端的侵害行为面前,这些规定不仅个别、零散、抽象,往往显得过于粗疏和笼统而不具备执行力。同样《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也往往比较笼统,不具有现实操作性,比如关于犯罪主体修正案是这样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但是对“等”字的内涵却没有加以明确;修正案中还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节属于情节严重范畴,致使法律的打击效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基本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使乱象得以滋长,现实中让人难以容忍的骚扰更多的是那些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侵权行为,致使一些非法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没受到应有的惩处。

    孙贵宝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个人信息保护并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还会影响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和国家利益。据调查,近年来,在欧盟、北美开拓市场的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经常被当地禁止收集客户信息,理由是中国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这个角度讲,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中国与世界发展同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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