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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支出和管理费用须详细披露

2016-08-26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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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昨天在民政部官网开始征求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募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标准》提出,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包括正常运转所 发生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费用。《标准》提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 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以上年末净资产为标准,分为4个档次,分别对应相应的标准。慈善组织的 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前面规定的约束。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办法》还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 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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